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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5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修賢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
詐欺
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