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姚宣百
被 告 林信元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魏嘉祥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本院
拘提魏嘉祥到案審理刑事部分終結後,再為
適法之處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