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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趙柏榕
被      告  劉偉民

            上元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甘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