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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瑞雄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915號、第17830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6包抽1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粉塊狀8包、白色粉末4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於民國113年3月5日販賣第一級毒品及於113年3月10日轉讓第一級毒品,於113年3月11日經搜索扣得如附表等物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前開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9915號、第17830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不起訴處分甲)確定。又被告同次經查獲之於113年3月11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另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不起訴處分乙),此經本院核閱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甲無誤及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460號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因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扣案如附表所之物係其供己施用(113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64至65頁),是其單純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嫌。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C1-1至C1-8)
8包
粉塊狀檢品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合計驗餘淨重14.2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8790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7830號卷第37頁)
113年毒保字第10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85頁)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D2、D4)


2包
米白色粉末檢品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合計驗餘淨重2.25公克)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D1、D3)
2包
白色粉末檢品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合計驗餘淨重10.54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6包
(毛重合計18.6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包抽1,編號C2-5,檢驗後淨重7.276公克)

高雄市立凱醫院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105頁)
113年安保字第474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