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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聲沒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育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育瑄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8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1份、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49-60頁、第97頁、第105-106頁)在卷可稽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elody商標之衣服
25件
2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衣服
15件
3
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商標之衣服
95件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之衣服
13件
5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衣服
11件
6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褲子
5件
7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襪子
5雙
8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襪子
3雙
9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莎莉商標之襪子
4雙
10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襪子
1雙
11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衣服
1件(警方蒐證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