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秀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美秀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
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就販賣仿冒三麗鷗商標之髮飾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6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其餘部分則經該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41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的線上維權主任李嘉琪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偵卷第53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1頁至第75頁、第139頁至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47頁、第184頁至第192頁)在卷
可稽,
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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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髮飾 | |
|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錬子 | |
|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耳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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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髮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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