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林福賢
簡進鎮
被 告 林欣慶
孔雀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欣慶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欣慶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林欣慶及其雇主即被告孔雀傢俱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之
附帶民事訴訟即均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裕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