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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林福賢
            簡進鎮
被      告  林欣慶
            孔雀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侯慧如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欣慶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欣慶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7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林欣慶及其雇主即被告孔雀傢俱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