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8號
原 告 蔡依珊
被 告 廖浩蔚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茂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正本及
原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人別欄
所載之潮新肉品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作成之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8號裁定,於人別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揆諸前開說明,對之
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