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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勞安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鉅崧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尹柔
被      告  侯信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被      告  陳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鉅崧工程有限公司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