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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6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6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婷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映璇律師
            陳富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155號、114年度偵字第10149號、114年度偵字第15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上午9時25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9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66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上午9時25分宣判,因承辦法官於該日已調任他院,無法於原期日宣示判決,為避免再開辯論徒增當事人訟累,爰依前揭規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