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易緝字第18號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5年7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楊崑賢(下稱上訴人)之居住所轄區派出所,上訴人於同年7月20日具狀本院提起上訴,惟其刑事
上訴狀僅記載對判決不服之旨,並稱理由容後補述,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