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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智秘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Haldor Topsøes A/S


代  表  人  Lene Ramm
代  理  人  黃章典律師
            呂  光律師
            湯舒涵律師 
相  對  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
            朱世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就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偉銘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高峯祈律師、廖顯頡律師、朱世璋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理由如聲請人民國110年11月22日刑事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同年11月24日刑事更正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所載,並與鈞院前核發110年度智秘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該裁定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所載內容相同。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30日起施行,而依該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院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於107年8月21日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第1、3項規定定有明文。又關於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如他造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其代理人宜併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反應器及其架設方法、觸媒浸潤液體之資訊(如成分、比例、PH值)、製作流程與參數、測試流程、供應商或原料及採購價格,及聲請人內部管理政策等,為聲請人重要經營資訊,並非交易市場上為一般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之公開資訊,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該等資料,即可參考並據以製造,而有礙聲請人之商業利益,且經聲請人公布發明及營業秘密保護政策及程序手冊、員工手冊、使用網路及電子郵件指導方針、研發資料庫之歸檔作業(詳告證13、41、42、43、50),並與合作廠商簽訂保密契約,認聲請人業已釋明該等證據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經本院認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屬聲請人不欲為他人所悉之營業秘密。
 ㈡而相對人高峯祈律師、廖顯頡律師係本院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案件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辯護人,朱世璋律師則為上開案件被告王偉銘之辯護人,是以,上開人等,均屬上開刑事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輔助人,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上開人等至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前,均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則附表所示之證據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1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論。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106年2月14日刑事告訴狀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3859號卷一(下稱他卷一)第2至26頁反面
2
106年6月5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3859號卷二(下稱他卷二)第1至5頁反面
3
106年7月26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二狀
他卷二第79至117頁反面
4
107年1月10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三狀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3859號卷四第94至123頁
5
107年3月1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四狀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783號卷(下稱偵卷一)第47至51頁
6
106年2月14日告訴狀附件一:營業秘密侵害事實及證物列表
他卷一第13至13頁反面
7
106年2月14日告訴狀附件二:營業秘密列表
他卷一第14頁
8
106年2月14日告訴狀附件三:聲請搜查事項及理由
他卷一第15至17頁反面
9
告證2號:Peter Sehestedt Schoubye(下稱PS)簽署之聲明書暨中文譯文
他卷一第20至26頁反面
10
告證4號:2014年5月4日,PS寄予Gary Elliot 電子郵件
他卷一第32頁
11
告證4-1號:2014年5月4日,PS寄予Gary Elliot電子郵件中譯文(摘錄)
他卷二第10頁
12
告證5號:2014年5月20日會議摘要
他卷一第33至35頁
13
告證5-1號:2014年5月20日會議摘要中譯文(摘錄)
他卷二第11至15頁
14
告證6號:2014年5月26日,PS準備之繪圖
他卷一第36至38頁
15
告證6-1號:2014年5月26日,PS準備之繪圖中譯文(摘錄)
他卷二第16至20頁
16
告證7號:2014年5月開發計畫
他卷一第39至39頁反面
17
告證7-1號:2014年5月開發計晝中譯文(摘錄)
他卷二第21至22頁
18
告證8號:2014年7月10日,PS寄予Gary Elliot、Colin Beattie及莊錦烽之電子郵件
他卷一第40至41頁反面
19
告證8-1 號:2014年7月10日,PS寄予Gary Elliot、Colin Beattie及莊錦烽之電子郵件中譯文(摘錄)
他卷二第23至26頁
20
告證9號:2014年7月16日,PS寄予Gary Elliot及Colin Beattie等人之電子郵件
他卷一第42至64頁
21
告證9-1號:2014年7月16日,PS寄予Gary Elliot及Colin Beattie等人之電子郵件中譯文(摘錄)
他卷二第27至30頁
22
告證10號:2014年7月17日,PS寄予Colin Beattie、Gary Elliot 以及莊錦烽等人之電子郵件 
他卷一第65頁
23
告證 10-1 號:2014 年 7 月 17 日,PS 寄予Colin Beattie、Gary Elliot以及莊錦烽等人之電子郵件中譯文(摘錄)
他卷二第31頁
24
告證11號:PS筆記節本
他卷一第66至67頁
25
告證11-1號:PS筆記節本中譯文(摘錄)
他卷二第32頁
26
告證14號:2003年3月Madison Filter 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之保密合約及其中譯文(摘錄)(保密)
保密卷第2至5頁
27
告證15號:2010年6月29日CE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之保密合約及其中譯文(摘錄)(保密)
保密卷第6至9頁反面
28
告證16號:2010年6月11日Clear Edge Filtration Group公司(下稱CE公司)、告訴人公司與廠商簽訂之測試合約及其中譯文(摘錄)(保密)
保密卷第10至25頁反面
29
告證17號:2012年5月25日CE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簽訂之供應合約及其中譯文(摘錄)(保密)
保密卷第26至26頁反面
30
告證24號:鑑定浸潤液體之建議方法暨中譯文
他卷二第82至83頁反面
31
告證25號:TopKat、TopFraxTM及PUREMAX之觸媒陶瓷過濾器之化學分析暨中譯文
他卷二第84至85頁反面
32
告證28號:公證書-告訴人營業秘密
保密卷第28至64頁
33
告證29號:PS於2014年9月30日寄予CAT員工等人之電子郵件及內部簡報資料
保密卷第65至85頁
34
告證38號:103年12月16日告訴人於丹麥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中譯文
保密卷第95至111頁反面
35
告證39號:104年2月18日告訴人聲請丹麥警察展開調查信函暨其中譯文
保密卷第112至117頁
36
告證41號:告訴人2011年員工手冊節本暨其中譯文
保密卷第120至125頁反面
37
告證42號:告訴人公司公布之「使用網路及電子郵件指導方針」暨其中譯文
保密卷第126至127頁
38
告證43號:告訴人研發資料庫之歸檔作業暨其中譯文
保密卷第128至134頁
39
告證45號:告訴人代工廠Brentag公司於2007年11月12日寄予告訴人公司之電子郵件及簽署之保密協議暨其中譯文 
保密卷第142至146頁
40
告證 46 號:2007 年 10 月 26 日寄予 Brenntag Nordic A/S 公司之 Robert B Hansen之電子郵件暨其中譯文
保密卷第147至149頁
41
告證47號:被告富利康公司之開發計晝內容與告訴人2007年浸潤液體配方之比對
保密卷第150頁
42
告證48號:2013年2月4日告訴人發出予Brenntag Nordic A/S公司之訂單暨其中譯文
保密卷第151至154頁
43
告證50號:告訴人於1997年5月22日發布「發明及營業秘密保護政策及程序手冊」
偵卷一第69至75頁反面
44
告證51號:告訴人公司法律顧問Christian Andersen所簽署之第二份宣誓書正本暨中譯文 
偵卷一第76至77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