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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智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被      告  王宇璿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智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規定,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三、被告則援用其於本院114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案件之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五、查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