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宇璿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智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規定,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二、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三、
被告則援用其於本院114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案件之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五、查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
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