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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22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35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12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正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正和於民國103年8月至112年6月間,受雇於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並受指派於關係企業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擔任工務經理,負責建案工程之管理,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其管領之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侵占財物」欄所示財物,易持有為所有而將該等物品侵占入己。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正和之自白。
 ㈡證人楊豐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廖翊菘、陳妤柔、陳正明、蔡宏文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林正和提出之自白書、內省懺悔文、對話紀錄截圖。
 ㈤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提出之訂貨合約書、圳陽建材磁磚報價單、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採購申購單、永順行材料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侵占公司建材總費用表、侵占物品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上開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本應盡忠職守,卻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持有、管領之財物侵吞入己,破壞其與雇主間之信任關係,其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業已賠償告訴人部分之損失,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復考量所侵占財物之金額及價值;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諸被告如上所犯業務侵占罪,各自罪名相同,手法相似,被害人相同,犯罪時間相近等情,就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被告事後已坦承犯行,並已陸續償還大部分侵占之款項,僅剩餘新臺幣(下同)5,052元尚未清償(詳如後述),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附表各編號「侵占財物」欄所示之物,為被告所侵占之財物,扣除421,000元已賠償告訴人,有被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憑,尚餘5,052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侵占財物
      主文
1
107年至112年間
鋼筋下角料1批(價值267,000元)
林正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8年間
富士通廠牌分離式冷氣機1台(價值30,000元)
林正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0年10月間
彈泥防水1桶(價值1,523元)
防水1桶(價值366元)
水泥6包(價值932元)
黏著劑6包(價值1,197元)
砂10包(價值104元)
陽台磚5箱(價值1,920元)
壁磚10箱(價值13,170元)
填縫劑4包(價值840元)
林正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1年12月間
收納型長型木椅2張(價值1萬元)
林正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0年9月間
電纜線1批(價值42,600元)
林正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2年12月間
模板廠商善後復原費用4萬元
林正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2年2月間
機電廠商支援費用8,000元
林正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1年7月間
防水廠商支援費用8,400元
林正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