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淑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
宣示之刑事簡易判決,有應補充部分,爰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
原本及
正本之主文欄均補充「方淑寬已自動繳交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沒收」。
理 由
一、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沒收屬於獨立
法律效果,得為補充判決。
二、查,被告方淑寬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以114年度簡字第4624號判決在案,其中關於犯罪所得
沒收部分,被告業於本院審理
期間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本院前判決考量被告固因本件
犯行而獲有上開犯罪所得,然其已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自無再行沒收之必要,惟
為避免執行階段之爭議,進而影響被告之訴訟妥速確定權益,並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2號判決意旨,認本院上開判決漏未
諭知
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爰依上述規定,依法
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