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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46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淑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宣示之刑事簡易判決,有應補充部分,爰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均補充「方淑寬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 由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沒收屬於獨立法律效果,得為補充判決。  
二、查,被告方淑寬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以114年度簡字第4624號判決在案,其中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期間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本院前判決考量被告固因本件犯行而獲有上開犯罪所得,然其已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自無再行沒收之必要,惟為避免執行階段之爭議,進而影響被告之訴訟妥速確定權益,並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2號判決意旨,認本院上開判決漏未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爰依上述規定,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