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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附民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泰品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頴君

被      告  吳世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公司名稱之記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所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告公司名稱,應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原裁定雖誤繕為「泰『和』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惟此誤繕尚無礙於當事人之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