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李孟威
具 保 人 李崑茂
上列
具保人因被告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即
受刑人李孟威因詐欺,前經具保人李崑茂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
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8、43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5月,共5罪」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茲因被告經
聲請人合法
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
傳票之
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
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
可稽,固
堪認定。
㈡、惟被告已於本院裁定前之民國114年12月1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另案,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
可參。被告現既已入監執行,自無逃匿之情,依前開說明,自不得以其逃匿為由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