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傑
上列
受刑人前因
詐欺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凱傑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7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