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雅慧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雅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雅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7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1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