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UI VAN HIEN 男
上列
受刑人前因一般過失致死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受刑人BUI VAN HIEN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2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