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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3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UI VAN HIEN  男  


上列受刑人前因一般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I VAN HIE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BUI VAN HIEN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2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