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得瑋
上列
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受刑人曾得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8月、8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2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