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952號、114年度偵字第14948號、114年度偵字第17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基明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