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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 ID「y58563i」聯繫藍立凱佯稱:註冊投信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藍立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10時37分許,將12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於112年3月13日10時42分許,將32萬元匯入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13日14時11分許,將195萬元轉匯至被告顏子翔之台新帳戶 ⑵於112年3月13日14時11分許,將200萬元轉匯至被告簡家平之玉山帳戶 | | | ⑴被告夏緯玹於左列轉匯時間,操作附表1編號1所示帳戶,轉匯左列第一層帳戶款項至左列第二層帳戶。 ⑵被告顏子翔於112年3月13日15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其台新帳戶之195萬元得手,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轉交予被告夏緯玹。(含編號1、20、21、22、23、24、25、26、27、28、29、30被害人之款項) ⑶被告簡家平於112年3月13日14時44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林園分行,臨櫃提領其玉山帳戶之200萬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1、20、21、22、23、24、25、26、27、28、29、30被害人之款項) ⑷被告夏緯玹於112年3月13日13時38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臨櫃提領其臺企銀帳戶之180萬元得手,並轉交予另案被告張耕誌。(含編號1、20、21、22、23、24、25、26、27、28、29、30被害人之款項) | ⑴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195萬元、收款人顏子翔) ⑵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200萬元、收款人簡家平)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顏子翔」取款憑條(金額195萬元) ⑷玉山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簡家平」取款憑條(金額200萬元) ⑸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取款憑條(金額180萬元)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于美人」、「陳詩雅」聯繫徐鳳龍佯稱:註冊宏策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徐鳳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3日9時43分許,將55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起訴書誤載為55萬5,000元,業經檢察官更正) | 於112年3月3日9時52分許,將75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3日9時59分許,將75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3日11時25分許,將40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⑶於112年3月3日13時4分許,將69萬8,000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3日15時24分許,將33萬元轉匯至被告顏子翔之台新帳戶 ⑵於112年3月3日15時24分許,將35萬元轉匯至黃星樺之中信帳戶 | | ⑴被告夏緯玹於左列轉匯時間,操作其臺企銀帳戶轉匯左列第三層帳戶款項至左列第四層帳戶。 ⑵被告顏子翔於112年3月3日15時29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臨櫃提領其台新帳戶之33萬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2、3、4、5被害人之款項) ⑶被告夏緯玹 於112年3月3日14時29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臨櫃提領其臺企銀帳戶之110萬元得手,並轉交予另案被告 張耕誌。(含編號2、3、4、5被害人之款項)
| ⑴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33萬元、收款人顏子翔) ⑵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35萬元、收款人黃星樺)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3月3日「顏子翔」取款憑條(金額33萬元) ⑷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取款憑條(金額110萬元)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Sandee」、「宏策官方客服NO1:088」、群組「XIV行情資訊交流群組」聯繫林進順佯稱:註冊宏策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進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3日11時10分許,將30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3日11時18分許,將40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馨怡」聯繫彭英樺佯稱:註冊宏策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彭英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3日11時40分許,將20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3日12時47分許,將18萬9,000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沁宜」、「宏策投資有限公司助理」聯繫黃媛麗佯稱:註冊宏策投資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黃媛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3日12時50分許,將50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3日12時56分許,將50萬9,000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7日8時48分許,將50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7日9時許,將49萬8,000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於112年3月7日9時29分許,將109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7日13時13分許,將380萬元轉匯至另案被告張耕誌之台新帳戶 | | 被告夏緯玹於左列轉匯時間,操作其臺企銀帳戶轉匯左列第三層帳戶款項至左列第四層帳戶。 | 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7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380萬元、收款人張耕誌)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群悅創業理財交流網」聯繫林佳玲佯稱:註冊宏策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佳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7日9時6分許,將10萬元匯入 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7日9時25分許,將60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6日9時28分許,將10萬元匯入 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6日10時1分許,將50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6日10時6分許,將51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6日10時32分許,將79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⑶於112年3月6日11時13分許,將52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⑷於112年3月6日15時4分許,將17萬9,000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6日13時15分許,將35萬元轉匯至被告顏子翔之台新帳戶 ⑵於112年3月6日13時17分許,將35萬元轉匯至第三人黃星樺之中信帳戶 ⑶於112年3月6日13時18分許,將52萬元轉匯至被告陳耀宗之合庫帳戶 | | ⑴被告夏緯玹於左列轉匯時間,操作附表1編號1所示帳戶,轉匯左列第三層帳戶款項至第四層帳戶。 ⑵被告顏子翔於112年3月13日13時46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其台新帳戶之35萬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6、7、8、9、10被害人之款項) ⑶被告陳耀宗於112年3月6日14時16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臨櫃提領其合庫帳戶之52萬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6、7、8、9、10被害人之款項) ⑷被告夏緯玹於112年3月6日12時27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臨櫃提領其臺企銀帳戶之49萬元得手,並轉交予另案被告張耕誌。(含編號6、7、8、9、10被害人之款項)
| ⑴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6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35萬元、收款人顏子翔) ⑵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6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35萬元、收款人黃星樺) ⑶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6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52萬元、收款人陳耀宗)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3月6日「顏子翔」取款憑條(金額35萬元) 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3月6日「陳耀宗」取款憑條(金額52萬元) 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112年3月6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夏緯玹」取款憑條(金額49萬元)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詩琪」聯繫徐金平佯稱:註冊宏策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徐金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6日9時54分許,將30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恩熙」、「宏策官方客服NO1:088」聯繫鄭博貴佯稱:註冊宏策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鄭博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6日10時20分許,將2萬5,000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6日10時28分許,將50萬5,000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6日10時53分許,將49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⑶於112年3月6日11時10分許,將3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⑷於112年3月6日14時46分許,將17萬5,000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6日10時27分許,將2萬5,000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6日14時11分許,將20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宏策官方客服NO1:088」聯繫張景順佯稱:註冊宏策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張景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6日10時24分許,將50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慧涵」、「宏策官方客服NO1:088」聯繫周賢俐佯稱:註冊宏策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周賢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6日11時7分許,將3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6日11時10分許,將5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6日11時11分許,將2萬元匯入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16日10時16分許,將149萬元匯入另案被告吳晉緯之中信帳戶 | 於112年3月16日10時18分許,將198萬8,999元匯入第三人童雅筠之永豐帳戶 | ⑴於112年3月16日10時20分許,將64萬9,999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16日10時21分許,將59萬9,987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⑶於112年3月16日10時22分許,將74萬9,989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 | 被告夏緯玹於112年3月16日11時43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臨櫃提領其臺企銀帳戶之313萬元得手,並轉交予另案被告張耕誌。(含編號10、21、32、33被害人之款項)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112年3月16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夏緯玹」取款憑條(金額313萬元)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沁宜」、「黃姝孝」、「宏策官方客服」、群組「五股大豐登」聯繫陳威程佯稱:註冊宏策投資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威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8日9時6分許,將10萬元匯入 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8日9時19分許,將30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8日10時5分許,將100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8日11時25分許,將67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8日12時25分許,將127萬元轉匯至被告顏子翔之土地帳戶 | 於112年3月8日23時8分許,將3,200元轉匯至被告陳耀宗之合庫帳戶 | ⑴被告夏緯玹於左列轉匯時間,操作附表1編號1所示帳戶,轉匯左列第三層帳戶款項至第四層帳戶。 ⑵被告顏子翔於112年3月8日14時40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民分行,臨櫃提領其土地帳戶之120萬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11、16、17、18、19被害人之款項) ⑶被告顏子翔於112年3月8日21時43分、21時44分許,在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青年分行,持提款卡提領其土地帳戶之5萬1,000元、1萬2,000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11、16、17、18、19被害人之款項) | ⑴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8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127萬元、收款人羊羽購物商行) ⑵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8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50萬元、收款人麗大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⑶臺灣土地銀行112年3月8日「羊羽購物商行」存摺類取款憑條(金額120萬元) ⑷臺灣土地銀行青年分行113年7月17日青年字第1130001823號函文 | | |
| | | | | | 於112年3月8日12時39分許,將50萬元轉匯至另案被告張耕誌之陽信帳戶(戶名:麗大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於112年3月7日9時7分許,將30萬元匯入姬勝裕名下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7日9時25分許,將60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於112年3月7日9時29分許,將109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7日13時13分許,將380萬元轉匯至另案被告張耕誌之台新帳戶 ⑵於112年3月7日11時26分許,將90萬元轉匯至被告黃郁文之玉山帳戶 | | ⑴被告夏緯玹於左列轉匯時間,操作附表1編號1所示帳戶,轉匯左列第三層帳戶款項至第四層帳戶。 ⑵被告黃郁文於112年3月7日12時43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林園分行,臨櫃提領其玉山帳戶之90萬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11、12、13、14、15被害人之款項) | ⑴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7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380萬元、收款人張耕誌) ⑵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7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90萬元、收款人黃郁文) ⑶玉山商業銀行112年3月7日「黃郁文」新臺幣取款憑條(金額90萬元)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徐專員」、群組「凱鵬華盈」聯繫黃旭紳佯稱:註冊凱鵬華盈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黃旭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7日9時46分許,將100萬元匯入另案被告麥哲瑋之一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7日9時54分許,將55萬元轉匯至另案被告蘇昭源之合庫帳戶 ⑵於112年3月7日10時10分許,將110萬元轉匯至另案被告 蘇昭源之合庫帳戶 | ⑴於112年3月7日10時19分許,將85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7日10時26分許,將82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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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曦」、「徐美玲」聯繫田雯岑佯稱:註冊凱鵬華盈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田雯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7日10時10分許,將55萬元匯入另案被告麥哲瑋之一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翁靜宜」、群組「飄宏天下」聯繫王品璇佯稱:註冊雙峰APP、連誠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王品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7日9時59分許,將170萬元匯入另案被告張育豪之彰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7日10時30分許,將35萬元轉匯至被告蘇昭源之合庫帳戶 ⑵於112年3月7日10時38分許,將125萬元轉匯至另案被告蘇昭源之一銀帳戶 ⑶於112年3月7日10時42分許,將25萬元轉匯至另案被告蘇昭源之一銀帳戶 ⑷於112年3月7日上午10時50分許,將114萬9,000爰轉匯至另案被告蘇昭源之合庫帳戶 | ⑴於112年3月7日10時19分許,將32萬8,000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7日10時48分許,將85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⑶於112年3月7日10時52分許,將66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育霖佯稱:註冊連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未上市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許育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7日10時28分許,將132萬元匯入另案被告張育豪之彰銀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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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雯」、「財富指南」、「宏測官方客服NO1:88」聯繫鄭雅內佯稱:註冊宏策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鄭雅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8日8時56分許,將10萬元匯入第三人 姬勝裕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姬勝裕) | ⑴於112年3月8日9時19分許,將30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8日10時3分許,將70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8日10時5分許,將100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8日11時25分許,將67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8日12時40分許,將127萬元轉匯至被告顏子翔之土地帳戶
| 於112年3月8日23時8分許,將3,200元轉匯至被告陳耀宗之合庫帳戶 | ⑴被告夏緯玹於左列轉匯時間,操作附表1編號1所示帳戶,轉匯左列第三層帳戶款項至第四層帳戶。 ⑵被告顏子翔於112年3月8日14時40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民分行,臨櫃提領其臺企銀帳戶之120萬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11、16、17、18、19被害人之款項) ⑶被告顏子翔於112年3月8日21時43分、21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青年分行,持提款卡提領其土地帳戶之5萬1,000元、1萬2,000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11、16、17、18、19被害人之款項) | ⑴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8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127萬元、收款人羊羽購物商行) ⑵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8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50萬元、收款人麗大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⑶臺灣土地銀行112年3月8日「羊羽購物商行」存摺類取款憑條(金額120萬元)、臺灣土地銀行青年分行113年7月17日青年字第1130001823號函文 | | |
| | | | | | 於112年3月8日12時39分許,將50萬元轉匯至另案被告張耕誌之陽信帳戶(戶名:麗大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森」、「張詩茹」、「宏測官方客服NO1:088」聯繫蕭品馨佯稱:註冊宏策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蕭品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8日8時56分許,將10萬元匯入第三人 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7日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何家螢佯稱:註冊宏策股票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何家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8日9時7分許,將70萬元匯入第三人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于美人」、「羅心慧」、群組「聚金VIP」聯繫周美華佯稱:提供金錢可代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周美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8日10時6分許,將20萬元匯入第三人姬勝裕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8日10時54分許,將32萬元轉匯至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雨農」、「林曉雅」聯繫陳賽華佯稱:註冊投信投資APP,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賽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9時21分許,將5萬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13日9時32分許,將53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戶名:匯通寶購物) ⑵於112年3月13日10時6分許,將39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戶名:匯通寶購物) | ⑴於112年3月13日14時11分許,將195萬元轉匯至被告顏子翔之台新帳戶 ⑵於112年3月13日14時11分許,將200萬元轉匯至被告簡家平之玉山帳戶 | | | ⑴被告夏緯玹於左列轉匯時間,操作附表1編號1所示帳戶,轉匯左列第一層帳戶款項至左列第二層帳戶。 ⑵被告顏子翔於112年3月13日15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其台新帳戶之195萬元得手,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轉交予被告夏緯玹。(含編號1、20、21、22、23、24、25、26、27、28、29、30被害人之款項) ⑶被告簡家平於112年3月13日14時44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林園分行,臨櫃提領其玉山帳戶之200萬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1、20、21、22、23、24、25、26、27、28、29、30被害人之款項) ⑷被告夏緯玹於112年3月13日13時38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臨櫃提領其臺企銀帳戶之180萬元得手,並轉交予另案被告張耕誌。(含編號1、20、21、22、23、24、25、26、27、28、29、30被害人之款項) | ⑴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195萬元、收款人顏子翔) ⑵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200萬元、收款人簡家平)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顏子翔」取款憑條(金額195萬元) ⑷玉山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簡家平」新臺幣取款憑條(金額200萬元)、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取款憑條(金額180萬元) | | |
| | | 於112年3月13日9時23分許,將5萬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13日9時29分許,將5萬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13日9時31分許,將5萬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13日9時34分許,將5萬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13日9時35分許,將5萬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菲」聯繫詹文良佯稱:註冊投信投資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詹文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9時29分許,將10萬元匯入 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11時5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子欣」、「投信帳戶經理-賴世國」、「周琳娜」聯繫林莉珺佯稱:註冊投信APP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莉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9時33分許,將3萬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 於112年3月13日9時46分許,將3萬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義禮【神旺投信顧問】」、「蜂匯-劉經理」聯繫許慧蓉佯稱:註冊蜂匯投資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許慧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9時34分許,將13萬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漢典」、「陳姿雅」、「滿盈客服NO.186」聯繫林義陶佯稱:註冊滿盈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義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9時58分許,將49萬8,000元匯入另案被告張喬雯之永豐帳戶 | ⑴於112年3月13日10時9分許,將69萬2元轉匯至另案被告江林鳳滿之板信帳戶 ⑵於112年3月13日10時27分許,將50萬17元轉匯至另案被告江林鳳滿之板信帳戶 ⑶於112年3月13日10時47分許,將30萬28元轉匯至另案被告江林鳳滿之板信帳戶 ⑷於112年3月13日11時8分許,將60萬1,580元轉匯至另案被告江林鳳滿之新光帳戶 ⑸於112年3月13日13時3分許,將69萬6,000元轉匯至另案被告江林鳳滿之新光帳戶 ⑹於112年3月13日14時55分許,將20萬元轉匯至另案被告江林鳳滿之新光帳戶 | ⑴於112年3月13日10時10分許,將69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13日10時29分許,將50萬100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⑶於112年3月13日10時48分許,將30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⑷於112年3月13日11時15分許,將60萬15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⑸於112年3月13日13時6分許,將69萬5,046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⑹於112年3月13日14時56分許,將16萬27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13日14時11分許,將195萬元轉匯至被告顏子翔之台新帳戶 ⑵於112年3月13日14時11分許,將200萬元轉匯至被告簡家平之玉山帳戶 | | ⑴被告夏緯玹於左列轉匯時間,操作附表1編號1所示帳戶,轉匯左列第三層帳戶款項至第四層帳戶。 ⑵被告夏緯玹於112年3月13日13時38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臨櫃提領其臺企銀帳戶之180萬元得手,並轉交予另案被告張耕誌。(含編號1、20、21、22、23、24、25、26、27、28、29、30被害人之款項) ⑶被告顏子翔於112年3月13日15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其台新帳戶之195萬元得手,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轉交予被告夏緯玹。(含編號1、20、21、22、23、24、25、26、27、28、29、30被害人之款項) ⑷被告簡家平於112年3月13日14時44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林園分行,臨櫃提領其玉山帳戶之200萬元得手,並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含編號1、20、21、22、23、24、25、26、27、28、29、30被害人之款項) | ⑴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195萬元、收款人顏子翔) ⑵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匯款申請書(金額200萬元、收款人簡家平) ⑶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取款憑條(金額180萬元)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顏子翔」取款憑條(金額195萬元) ⑸玉山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簡家平」新臺幣取款憑條(金額200萬元)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柯慧娟佯稱:註冊滿盈投資網址,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黃柯慧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10時4分許,將19萬8,000元匯入另案被告張喬雯之永豐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年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世聰」、「陳姿雅」、「滿盈客服NO.186」聯繫張中龍佯稱:註冊滿盈投資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張中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10時34分許,將30萬元匯入另案被告張喬雯之永豐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斐娟」、「徐婉玲」聯繫劉驊佯稱:註冊投資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劉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11時1分許,將59萬8,500元匯入另案被告張喬雯之永豐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漢典」、「陳姿雅」、「滿盈客服NO.186」聯繫陳景安佯稱:註冊滿盈投資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景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11時34分許,將19萬8,000元匯入另案被告張喬雯之永豐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漢典」、「陳姿雅」聯繫苑麗珠佯稱:註冊滿盈投資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苑麗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12時47分許,將49萬8,000元匯入另案被告張喬雯之永豐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7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筱晴」、「豐利經理」聯繫王麗花佯稱:註冊豐利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王麗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3日10時33分許,將300萬元匯入另案被告李致頤之臺企銀帳戶 | 於112年3月13日11時9分許,將148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成穩客戶專員」聯繫蔡任榮佯稱:加入成穩股票投資APP,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蔡任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6日9時5分許,將55萬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⑴於112年3月16日9時14分許,將93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16日11時13分許,將20萬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 | | 被告夏緯玹於112年3月16日11時43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臨櫃提領其臺企銀帳戶之313萬元得手,並轉交予另案被告張耕誌。(含編號10、21、32、33被害人之款項)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112年3月16日「匯通寶購物商行」、「夏緯玹」取款憑條(金額313萬元) | | |
| | | 於112年3月16日9時7分許,將11萬2,000元匯入施名澤之臺銀帳戶 | |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雯」、「財富指南IX」、「宏策官方客服」NO1:088」聯繫何婉如佯稱:註冊宏策股票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何婉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6日10時13分許,將10萬元匯入另案被告 吳晉緯之中信帳戶 | 於112年3月16日10時18分許,將198萬8,999元匯入第三人童雅筠之永豐帳戶 | ⑴於112年3月16日10時20分許,將64萬9,999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⑵於112年3月16日10時21分許,將59萬9,987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⑶於112年3月16日10時22分許,將74萬9,989元轉匯至被告夏緯玹之臺企銀帳戶 | |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森」、「助理張詩茹」聯繫陳蔡麗蓉佯稱:加入群悅創投,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蔡麗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於112年3月16日10時17分許,將40萬元匯入另案被告吳晉緯之中信帳戶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