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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間起,佯裝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知足常樂」之人,並向告訴人梁興龍佯稱:母親過世需要喪葬費及土地有被抵押債權,無法過戶需要金錢周轉等語,致告訴人梁興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2年7月4日12時23分許(追加 起訴書誤載為11時13分,應予更正),匯款35萬元至王怡婷臺銀帳戶
| ⑴王怡婷於112年7月4日14時52分許,前往屏東縣○○鎮○○街000號之臺灣銀行東港分行,臨櫃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26萬元 ⑵王怡婷於112年7月4日16時15分、16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小港分行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6萬元、3萬元 |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43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王淑芬、王怡婷)犯罪事實 |
| | | 112年8月16日10時56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8分,應予更正),匯款30萬元至王怡婷臺銀帳戶 | ⑴王怡婷於112年8月16日14時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之臺灣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25萬元 ⑵王怡婷於112年8月16日17時59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小港分行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4萬8,000元 | |
| | | 112年7月20日12時20分許,匯款30萬元至王怡婷兆豐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34分,應予更正) | ⑴王怡婷於112年7月20日14時53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兆豐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其兆豐帳戶內之28萬元 ⑵王怡婷於112年7月21日16時15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ATM,提領其兆豐帳戶內之2萬元 | |
| | | 112年8月16日11時1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時19分,應予更正),匯款25萬元至王怡婷中信帳戶 | ⑴王怡婷於112年8月16日13時24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其中信帳戶內之23萬元 ⑵王怡婷於112年8月16日18時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宏平門市ATM,提領其中信帳戶內之2萬元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間起,先以門號0000000000聯絡告訴人程炎生,假裝為程炎生當兵時的朋友妹妹(通訊軟體LINE暱稱「糖糖」),並向告訴人程炎生佯稱:哥哥已過世,家裡開的店貨款不足,希望能借30萬元周轉等語,致告訴人程炎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2年5月31日13時7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4時41分,應予更正),匯款30萬元至王淑芬合庫帳戶 | ⑴王淑芬於113年5月31日14時41分許,前往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臨櫃提領其合庫帳戶內之45萬6,000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4時30分,應予更正) |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43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王淑芬、王怡婷)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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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2年7月11日10時1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9時56分,應予更正),匯款50萬元至王怡婷臺銀帳戶 | ⑴王怡婷於112年7月11日13時4分許,前往屏東縣○○鎮○○街000號之臺灣銀行東港分行,臨櫃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38萬元 ⑵王怡婷於112年7月11日16時12分、13分、14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2萬元、2萬元、2萬元 ⑶王怡婷於112年7月11日17時35分、35分、36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林園文林店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2萬元、2萬元、2萬元 | |
| | | 112年7月11日10時3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分,應予更正),匯款60萬元至王怡婷一銀帳戶 | ⑴王怡婷於112年7月11日13時5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臨櫃提領其一銀帳戶內之35萬元 ⑵王怡婷於112年7月11日17時21分、22分、23分、112年7月12日13時11分、1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ATM,提領其一銀帳戶內之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其中5萬元與本案無關,併此敘明) | |
| | | | ⑴王怡婷於112年7月11日16時24分、25分、25分許,轉匯5萬元、5萬元、5萬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不詳銀行帳戶內 (追加起訴書漏列112年7月11日16時25分轉匯5萬元1筆,應予補充) | |
| | | 112年7月11日11時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時48分,應予更正),匯款50萬元至王怡婷兆豐帳戶 | ⑴王怡婷於112年7月11日14時42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國際航空站新國際航廈內之兆豐商業銀行高雄國際機場分行,臨櫃提領其兆豐帳戶內之35萬元 ⑵王怡婷於112年7月11日16時30分、30分、31分、32分、32分、33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之林園區農會ATM,提領其兆豐帳戶內之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7月11日16時33分提領2萬元2筆,應予更正) ⑶王怡婷於112年7月12日13時8分許,前往不詳地點台新銀行ATM,提領其兆豐帳戶內之1萬8,000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提領2萬元,應予更正) | |
| | | 112年8月14日14時30分許,匯款43萬元至洪苡馨臺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時,應予更正) | ⑴洪苡馨於112年8月14日15時26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五甲分行,臨櫃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28萬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4時30分,應予更正) ⑵洪苡馨於112年8月14日16時28分許,前往上址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10萬元 ⑶洪苡馨於112年8月14日16時29分許,前往上址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4萬8,000元 |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42號(即本訴,被告洪苡馨)犯罪事實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43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王淑芬)犯罪事實 |
| | | 112年8月15日13時514分許(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時24分,應予更正),匯款45萬元至洪苡馨臺銀帳戶 | ⑴洪苡馨於112年8月15日17時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小港分行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5萬元 ⑵洪苡馨於112年8月15日17時10分許,前往上址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5萬元 ⑶洪苡馨於112年8月15日17時11分許,前往上址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5萬元 ⑷洪苡馨於112年8月16日14時4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五甲分行臨櫃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20萬元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臺灣銀行小港分行,應予更正) ⑸洪苡馨於112年8月16日16時47分許,前往上址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5萬元 ⑹洪苡馨於112年8月16日16時48分許,前往上址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5萬元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日下午15時許,佯裝為「明月」、「林雅婷」向告訴人吳木桂佯稱:以前在南部上班的舊識朋友,我有欠會錢,想跟你借等語,致告訴人吳木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2年7月31日13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至王怡婷臺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3時許,應予更正) | ⑴王怡婷於112年7月31日16時12分、12分、13分、13分、14分、15分、15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銀行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其中4萬元與本案無關,併此敘明) |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43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王淑芬、王怡婷)犯罪事實 |
| | | 112年8月10日13時39分許,匯款40萬元至王怡婷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時5分,應予更正) | ⑴王怡婷於112年8月10日14時2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街0號之小港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之20萬元 ⑵王怡婷於112年8月10日17時3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宏平郵局ATM,提領其郵局帳戶內之6萬元 ⑶王怡婷於112年8月10日19時20分、2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之聯邦商業銀行小北百貨林園店ATM,提領其郵局帳戶內之2萬元、2萬元 | |
| | | | ⑴王怡婷於112年8月10日15時35分許,轉匯10萬元至王怡婷兆豐帳戶。 ⑵ 嗣王怡婷於112年8月10日17時5分、6分、6分、7分、7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高雄銀行ATM,提領其兆豐銀行帳戶內之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 |
| | | 112年8月15日13時3分許,匯款48萬元至王怡婷一銀帳戶 | ⑴王怡婷於112年8月15日13時49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臨櫃提領其一銀帳戶內之38萬元 ⑵王怡婷於112年8月15日17時11分、11分、12分、13分許,前往屏東縣○○市○○路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ATM,提領其一銀帳戶內之3萬元、3萬元、3萬元、8,000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8月15日17時13分提領3萬元,應予更正) ⑶王怡婷於112年8月16日19時22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銀行ATM,提領其一銀帳戶內之3,000元。 (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 |
| | | | ⑴王怡婷於112年8月15日20時33分許,轉匯9,006元(含手續費)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不詳銀行帳戶內。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 |
| | | 112年8月10日13時30分許,匯款40萬元至王怡婷中信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12時,應予更正) | ⑴王怡婷於112年8月10日15時7分、9分、1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強民門市ATM,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 |
| | | | ⑴王怡婷於112年8月10日15時20分許,轉匯15萬元至王怡婷臺銀帳戶 ⑵嗣王怡婷於112年8月10日17時31分、32分、33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小港分行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6萬元、6萬元、3萬元 | |
| | | | ⑴王怡婷於113年8月10日15時23分、24分許,轉匯5萬元、5萬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不詳銀行帳戶內 | |
| | | | ⑴王怡婷於112年8月11日13時28分許,轉匯10萬元至王怡婷臺銀帳戶 ⑵嗣王怡婷於112年8月11日13時38分、38分、39分、40分、4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林園鑫園店ATM,提領其臺銀帳戶內之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 |
| | | 112年8月15日13時2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30分,應予更正),匯款49萬元至王怡婷兆豐帳戶 | ⑴王怡婷於113年8月15日14時53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兆豐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38萬元 ⑵王怡婷於112年8月15日16時43分、44分、45分、46分許,前往屏東縣○○市○○路000號之兆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ATM,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8,000元 | |
| | | 112年8月11日12時43分許,匯款50萬元至洪苡馨玉山帳戶 | ⑴洪苡馨於112年8月11日14時4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玉山銀行,臨櫃提領其玉山帳戶內之23萬元 ⑵洪苡馨於112年8月11日16時31分、32分、33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玉山銀行ATM,提領其玉山帳戶內之5萬元、5萬元、5萬元 ⑶洪苡馨於112年8月12日11時18分、19分、20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玉山銀行ATM,提領其玉山帳戶內之5萬元、5萬元、1萬8,000元 |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4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洪苡馨)犯罪事實㈠ |
| | | 112年8月11日11時25分許,匯款5萬元至洪苡馨元大帳戶 | ⑴洪苡馨於112年8月11日14時58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元大銀行,臨櫃提領其元大帳戶內之26萬元 ⑵洪苡馨於112年8月11日16時22分、23分、24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銀行ATM,提領其元大帳戶內之5萬元、5萬元、5萬元 ⑶洪苡馨於112年8月12日10時52分、53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銀行ATM,提領其元大帳戶內之5萬元、3萬8000元 |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4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洪苡馨)犯罪事實㈡ |
| | | 112年8月11日12時29分許,匯款45萬元至洪苡馨元大帳戶 | |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4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洪苡馨)犯罪事實㈡ |
| | | 112年8月16日12時38分許,匯款40萬元至洪苡馨元大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8月11日,應予更正) | ⑴洪苡馨於112年8月16日14時41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元大銀行,臨櫃提領其元大帳戶內之25萬元 ⑵洪苡馨於112年8月16日16時27分、28分、29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銀行ATM,提領其元大帳戶內之5萬元、5萬元、2萬元 ⑶洪苡馨於112年8月17日9時36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銀行ATM,提領其元大帳戶內之3萬元 |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4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洪苡馨)犯罪事實㈡ |
| | | 112年8月11日11時19分許,匯款50萬元至洪苡馨郵局帳戶 | ⑴洪苡馨於112年8月11日15時29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之26萬元 ⑵洪苡馨於112年8月11日16時59分、17時、17時1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郵局ATM,提領其郵局帳戶內之5萬元、5萬元、5萬元 ⑶洪苡馨於112年8月12日11時4分、5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郵局ATM,提領其郵局帳戶內之6萬元、2萬8,000元 |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4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洪苡馨)犯罪事實㈢ |
| | | 112年8月14日11時41分許,匯款25萬元至洪苡馨郵局帳戶 | ⑴洪苡馨於112年8月14日16時7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之15萬元 ⑵洪苡馨於112年8月14日17時3分、4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郵局ATM,提領其郵局帳戶內之5萬元、4萬8,000元 |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4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洪苡馨)犯罪事實㈢ |
| | | | ⑴洪苡馨於112年8月16日8時15分許,轉匯1,500元至洪苡馨玉山帳戶 ⑵嗣洪苡馨於112年8月16日15時7分許,前往不詳地點之玉山銀行,臨櫃提領其玉山帳戶內之24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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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2年8月11日12時30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時0分,應予更正),匯款50萬元至洪苡馨土銀帳戶 | ⑴洪苡馨於112年8月11日15時16分許,臨櫃提領其土銀帳戶內之26萬元 ⑵洪苡馨於112年8月11日16時41分、42分、46分許,提領其土銀帳戶內之5萬元、5萬元、2萬元 ⑶洪苡馨於112年8月12日11時10分、11分許,提領其土銀帳戶內之6萬元、5萬8000元 |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4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洪苡馨)犯罪事實㈣ |
| | | 112年8月16日10時45分許,匯款40萬元至洪苡馨土銀帳戶 | ⑴洪苡馨於112年8月16日16時39分、40分、41分許,提領其土銀帳戶內之5萬元、5萬元、2萬元 ⑵洪苡馨於112年8月16日17時15分、16分許,轉匯10萬元、12萬元至不詳帳戶 ⑶洪苡馨於112年8月17日9時45分許,提領其土銀帳戶內之6萬元 |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4號案件(即追加起訴,被告洪苡馨)犯罪事實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