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7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奇蔚
上列被告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906號)、移送
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9855號)及追加
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9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