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1222號
原 告 賓豪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吳順添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關於被告吳順添
所載。
二、被告吳順添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順添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判決被告吳順添無罪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
可參,依照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
無庸審酌。
三、至原告對刑事同案被告蘇保源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由本院另行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