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孫紹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孫紹桓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以
114年度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在案。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則於114年9月24日具狀送至本院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收文戳章等在卷
可憑,是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
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所涉上開
刑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終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自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至本件雖經
駁回,惟僅係程序判決,並無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億燦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