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1567號
原 告 劉玉慧
被 告 尹氏隆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尹氏隆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揭法條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