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古鋺圩
上列原告因被告
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經查,原告雖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7484號、113年度偵字第5000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主張被告古鋺圩應與同案被告郭家榮(業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及訴外人魏進明、吳麗華(業經原告另案取得執行名義)連帶給付新臺幣12,496,133元本息。然依該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古鋺圩就原告實際受有損害部分(即犯罪事實一㈠)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其餘所涉犯行則均僅止於未遂,本院審理後亦同此認定,是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鄭宇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