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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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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易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信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6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信凱繳交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後釋放,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裁定理由如附件一所載
二、被告經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事由,惟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逕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