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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簡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滙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梁匯祁」部分,均更為「梁滙祁」。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9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姓名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