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交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滙祁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梁匯祁」部分,均更正為「梁滙祁」。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9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姓名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
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