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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秀蘭


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鄭宇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謝秀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謝秀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28日宣判。茲因告訴人許惠珠於115年5月8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具狀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其他被訴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