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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安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八方達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張明源



被      告  尤環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八方達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張明源、尤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前開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