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泰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院偵緝字第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
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
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
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示,被告黃崇泰係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某不詳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傳真方式傳送
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欣公司)名義向弘大易有限公司(下稱弘大易公司)訂購鋼筋64240公斤(價值新臺幣[下同]112萬4200元)之訂購單後,明知上該訂購之鋼筋係屬泰欣公司所有,竟基於侵占之
故意,指示弘大易公司將上開鋼筋運送至「高雄市路竹區路竹交流道下空地」,由其自行簽收鋼筋1批後,
旋即將鋼筋1批變賣之而侵占入己,並將變賣取得之款項用以償還私人債務。又被告供稱:「…叫一台吊卡將鋼筋運到路竹某間鋼筋廠,以比較便宜的價格賣給那間鋼筋廠,總共賣得50幾萬…」等語(見偵緝2148卷第68頁)。且泰欣公司(籍設
新竹市,見警卷第33頁)、弘大易公司(籍設臺南市,見警卷第22、40頁)均未設籍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則本件被告之犯罪地,並無
證據足認係屬本院所轄。
㈡被告原雖設籍在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惟被告於114年11月18日入境後,旋於同年月24日遷入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6樓,並實際居住在該處之事實,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見偵緝2148卷第67頁),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又本件係於115年3月3日繫屬本院,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足資
佐證,此際被告已設籍並實際居住在高雄市仁武區。而本件於115年3月3日繫屬本院時,此際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乙節,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為憑。復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證明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內。
㈢綜上,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時,被告之犯罪地、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
四、綜合上開各節,本院並非被告本件犯罪地、住所、居所及所在地之法院,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非適法。
揆諸前揭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被告犯罪地、
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英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院偵緝字第3號
被 告 黃崇泰 (詳卷 )
上被告因
詐欺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崇泰前任職於新竹市○○里○○街00號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欣公司),負責台南市仁德區仁德交流道附近工地之公務管理事務。
詎其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某不詳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傳真方式傳送泰欣公司名義向弘大易有限公司(下稱弘大易公司)訂購鋼筋
64240公斤(價值新臺幣[下同]112萬4200元)之訂購單後,明知上該訂購之鋼筋係屬泰欣公司所有,竟基於侵占之故意,指示弘大易公司將上開鋼筋運送至高雄市路竹區路竹交流道下空地,由其自行簽收鋼筋1批後,旋即將鋼筋1批變賣之而侵占入己,並將變賣取得之款項用以償還私人債務。
嗣弘大易公司向泰欣公司請款之際,泰新公司始察覺上情。
二、案經蔡光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黃崇泰
自白在卷,核與
告訴人蔡光輝指訴情節相符,並有
證人林秀珠證述
在卷可稽,經核與蔡光輝提出照片2張、泰欣營造訂購單、弘大易有限公司工地別請款單、公司登記資料等互核相符,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許萃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