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王韋翔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簡上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
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
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
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
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
二、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15年3月20日115年度簡字第1021號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以115年度簡上字第336號案件受理在案,而原告於上開
刑事案件繫屬
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審理時撤回刑事上訴,是上開刑事案件即因
撤回上訴而終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無所附麗,
揆諸前揭說明,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