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林育平
具 保 人 張欽賀
上列
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欽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即
受刑人林育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張欽賀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被告不服
上訴,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703號判決
上訴駁回,被告仍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
可按。茲因被告經
聲請人合法
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
傳票之
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
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
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
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