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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2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博欽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博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康博欽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6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7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