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振烘
上列
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受刑人徐振烘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1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9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7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