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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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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2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福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家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2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9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