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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成



上列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育成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9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31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