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經理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蘇經理與洪椒貞、謝孟珊(上二人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596號、第4597號、第8959號、第12234號、第20530號、第31035號另行追加起訴在案)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被害人楊國文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後經層層轉匯至附表所示第四層帳戶後,由另案被告謝孟珊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於民國112年1月7日15時05分許轉匯新臺幣(下同)41萬元至蘇經理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蘇經理於112年1月7日15時09分許,自其連線銀行帳戶轉帳30萬元至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2年1月7日15時10分許自其連線銀行帳戶轉帳11萬元至其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由蘇經理分別於112年1月7日15時32分許、15時34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新勝店之自動櫃員機,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5萬元、15萬元;分別於112年1月7日15時22分許、15時23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巨漢門市之自動櫃員機,自其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萬元、1萬元,得手後再上繳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嗣經被害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而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三、經查:
㈠本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4年11月2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7日雄檢冠光114偵32901字第114910399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
可稽。而被告於起訴繫屬時之戶籍地址在嘉義縣六腳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又被告自警詢起至本案繫屬本院止,其居所均在高雄市岡山區,有
起訴書、被告警詢筆錄
可佐,卷內復無相關
證據足認被告在本院轄區另有住所或居所之情形,且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未因案在監在押
等情,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佐,是被告於本案繫屬時之
住所地、居所地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合先敘明。
㈡又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被害人警詢筆錄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偵查隊偵辦楊國文遭詐騙案金流一覽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783號卷第9、37頁)、可見,本案被害人之住、居所均位於苗栗縣,其112年1月7日14時9分許係於新竹市之彰化商業銀行臨櫃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
卷內復無被害人係在本院轄區進行匯款之佐證;而被告於同日如附表「最終轉入帳戶(第五層帳戶)、時間及金額」、「最終轉入帳戶(第六層帳戶)、時間及金額」、「最終轉入帳戶(第七層帳戶)、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轉帳行為均係於被告高雄市岡山區之居所所為;被告為如附表「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之4次提款則均係於高雄市左營區之超商自動櫃員機所為,可見
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地、結果地亦均非本院轄區。四、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之住、居所地及其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地,均非屬本院管轄範圍。又本案繫屬時,被告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查無所在地係本院轄區之情況,依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有未合。復考量被告之居所及其所為如附表所示轉帳、提款行為均係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本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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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佯為LINE暱稱「凱基KGI-Lisa」、「劉詩怡」之人,使用LINE通訊軟體對楊國文佯稱:可在「隨身E策略」平台匯款投資股票云云 | 112年1月7日14時09分許,100萬元,陳俊丞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林俊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7日14時21分、14時22分許,10萬元及90萬元 | 宸洋新公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7日14時29分許,100萬元 | 衍生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謝孟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7日14時41分許,100萬元 | 被告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7日15時05分許,41萬元 | 被告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7日15時09分許,30萬元 | 被告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7日15時27分許,15萬元 | 被告分別於112年1月7日15時32分許、15時34分許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5萬元、15萬元 |
| | | | | | | 被告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7日15時10分許,11萬元 | | 被告分別於112年1月7日15時22分許、15時23分許,提領10萬元、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