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城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
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1項前段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使他人交付財物達新臺幣100萬元罪。
二、裁定理由如下:被告經
訊問後承認
起訴書
所載之
犯行,且相關犯行確有卷內相關
證據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參以被告本案涉犯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1項之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使他人交付財物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罪,乃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考量逃避刑責之趨吉避兇人性,足認被告有逃亡
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羈押之原因。惟
審酌本案犯行,認命被告提供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應足以確保本案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爰命被告提供1萬元之保證金,即予釋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致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