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ONG CHEE KIANG
居NO.000A JLN SENTRI 0,TAMAN NUSA SENTRAL, BANDER NUSA JAYA 00000, MALAYSIA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ONG CHEE KIANG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被告WONG CHEE KIANG因運輸
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前揭罪名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復
自承在台無其他親友,
原本預計抵台後再出境前往其他國家,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
之虞,且本件跨國運輸毒品之數量甚多,犯罪情節非輕,故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5年1月23日
予以羈押在案。
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15年3月23日
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20日
宣示判決。茲因被告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就是否延長羈押一事,被告及辯護人均陳稱:沒有意見等語。本院
審酌被告所犯既為重罪,此情本即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本院認被告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所依據之事實基礎
迄今尚無變更,則其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甚明,而應予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亦仍存在。爰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5年4月23日起延長被告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黃偉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