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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訴緝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緝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玉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554號、112年度偵字第2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七日十五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17日宣判。惟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9月7日15時10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