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秀惠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
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李秀惠涉犯詐欺案件,於民國1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載日期為115年2月2日),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雖經檢察官於115年1月2日
偵查終結並
追加起訴,然於原告起訴時尚未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523號追加
起訴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
無庸審酌。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
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