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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37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易字第三七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一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錄音機壹台、計算機貳台、錄音帶捌卷、簽單簿伍本、簽單參 拾柒張、估價單貳拾本、倍數表伍張及簽單壹本等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底某日起,連續在高雄縣○ ○鄉○○村○○路○○○巷口,其所經營屬公眾得出入場所之「阿美檳榔攤」內 ,擔任組頭,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而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方式,核對香港 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提供「阿美檳榔攤」之場所,多 次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在上址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並與賭客對賭,每期獲利約新 臺幣(下同)四、五千元不等。於同年七月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 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計算機二 台、錄音帶八卷、簽單簿五本、簽單三十七張、估價單二十本、倍數表五張及簽 單一本等物。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在右揭時地連續以俗稱「特三尾」、「港踫二星」、「港 踫三星」等方式多次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在上址簽選號碼賭博財物等情自白不諱 ,並有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計算機二台、錄音 帶八卷、簽單簿五本、簽單三十七張、估價單二十本、倍數表五張及簽單一本等 物扣案可證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之依據。本件事證已 臻明確,被告犯行堪認。 二、查高雄縣○○鄉○○村○○路○○○巷口之「阿美檳榔攤」,係供不特定之多數 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係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又被告兼與簽賭者 ,即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 通賭博罪。被告前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均時間緊接,所 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復被告所犯前開三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 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而 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助 長僥倖之風,惟念其於事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經營之規模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雖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惟其亦曾於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七千五百元,此觀諸前揭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至明,顯見前次賭博犯行之刑罰,未能收矯治之效,故本院認 其此次犯行,核與暫不執行為當之緩刑要件未合,故未為緩刑之諭知,併此敘 明。扣案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計算機二台、錄音帶八卷、簽單簿五本、 簽單三十七張、估價單二十本、倍數表五張及簽單一本等,係供本件賭博犯罪所 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 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韻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 │編 號 │俗 稱 │ 賭 博 方 式 │ 所 犯 法 條 │ ├───┼───┼─────────────┼─────────────┤ │ │ │由賭客自○○○至九九九共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 │ │ 特 │千個號碼中,每簽選一個號碼│段、第二百六十八條 │ │ 一 │ 三 │,賭注一百元,猜押六合彩各│ │ │ │ 尾 │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合成之五│ │ │ │ │組三位數號碼,如押中由依倍│ │ │ │ │數表賠付二萬五千元至十五萬│ │ │ │ │元不等之金額,如未押中,則│ │ │ │ │押注金歸被告所有。 │ │ ├───┼───┼─────────────┼─────────────┤ │ │ │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 │ │ │ │四開獎之六合彩六組號碼,每│ │ │ │ │次自○一至四十五號中,簽選│ │ │ │港踫 │二組號碼,每次賭注一百元,│同右 │ │ 二 │ │如二組均抽中,可得五千三百│ │ │ │二星 │元,如未押中賭金歸被告所有│ │ │ │ │。 │ │ │ │ │ │ │ │ │ │ │ │ ├───┼───┼─────────────┼─────────────┤ │ │ │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 │ │ │ │四開獎之六合彩六組號碼,每│ │ │ │港踫 │次自○一至四十五號中簽選三│ │ │ 三 │ │組號碼,如三組均押中,可得│同右 │ │ │三星 │五萬三千元,如未押中,則賭│ │ │ │ │金歸被告所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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