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易字第三七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一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錄音機壹台、計算機貳台、錄音帶捌卷、簽單簿伍本、簽單參
拾柒張、估價單貳拾本、倍數表伍張及簽單壹本等物,均
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
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底某日起,連續在高雄縣○
○鄉○○村○○路○○○巷口,其所經營屬
公眾得出入場所之「阿美檳榔攤」內
,擔任組頭,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而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方式,核對香港
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提供「阿美檳榔攤」之場所,多
次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在上址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並與賭客對賭,每期獲利約新
臺幣(下同)四、五千元不等。
嗣於同年七月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
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計算機二
台、錄音帶八卷、簽單簿五本、簽單三十七張、估價單二十本、倍數表五張及簽
單一本等物。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甲○○○對於在右揭時地連續以俗稱「特三尾」、「港踫二星」、「港
踫三星」等方式多次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在上址簽選號碼賭博財物
等情自白不諱
,並有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計算機二台、錄音
帶八卷、簽單簿五本、簽單三十七張、估價單二十本、倍數表五張及簽單一本等
物扣案
可證,
堪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之依據。本件
事證已
臻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高雄縣○○鄉○○村○○路○○○巷口之「阿美檳榔攤」,係供不特定之多數
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係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
聚眾賭博罪;又被告兼與簽賭者
,即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
通賭博罪。被告前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均時間緊接,所
犯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
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
加重其刑。復被告所犯前開三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
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
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而
觸犯上開三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處斷。爰
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助
長僥倖之風,惟念其於事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經營之規模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雖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參,
惟其亦曾於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七千五百元,此觀諸前揭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至明,顯見前次賭博犯行之刑罰,未能收矯治之效,故本院認
其此次犯行,核與暫不執行為
適當之
緩刑要件未合,故未為緩刑之
諭知,併此敘
明。扣案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計算機二台、錄音帶八卷、簽單簿五本、
簽單三十七張、估價單二十本、倍數表五張及簽單一本等,係供本件賭博犯罪所
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
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吳韻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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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俗 稱 │ 賭 博 方 式 │ 所 犯 法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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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賭客自○○○至九九九共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
│ │ 特 │千個號碼中,每簽選一個號碼│段、第二百六十八條 │
│ 一 │ 三 │,賭注一百元,猜押六合彩各│ │
│ │ 尾 │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合成之五│ │
│ │ │組三位數號碼,如押中由依倍│ │
│ │ │數表賠付二萬五千元至十五萬│ │
│ │ │元不等之金額,如未押中,則│ │
│ │ │押注金歸被告所有。 │ │
├───┼───┼─────────────┼─────────────┤
│ │ │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 │
│ │ │四開獎之六合彩六組號碼,每│ │
│ │ │次自○一至四十五號中,簽選│ │
│ │港踫 │二組號碼,每次賭注一百元,│同右 │
│ 二 │ │如二組均抽中,可得五千三百│ │
│ │二星 │元,如未押中賭金歸被告所有│ │
│ │ │。 │ │
│ │ │ │ │
│ │ │ │ │
├───┼───┼─────────────┼─────────────┤
│ │ │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 │
│ │ │四開獎之六合彩六組號碼,每│ │
│ │港踫 │次自○一至四十五號中簽選三│ │
│ 三 │ │組號碼,如三組均押中,可得│同右 │
│ │三星 │五萬三千元,如未押中,則賭│ │
│ │ │金歸被告所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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