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定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