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42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志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