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
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
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志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