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42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九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七七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乙○○二人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 柏 宏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