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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43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О三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定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志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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